站内搜索:
首页学会介绍学会动态科普考培会员天地政策文件下载中心
学会章程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组织机构 
 联系我们 
  学会章程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会介绍 > 学会章程 > 正文
 

辽宁省图学学会章程

2011年04月07日 11:13  点击:[]

                                                              辽宁省图学学会章程

                                                   (2010年8月1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辽宁省图学学会。英文名称是 LiaoNing Province Graphics Society,缩写 LNG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辽宁省图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全省从事图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群众性、公益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图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民主办会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及其秘书处设在辽宁省大连市。

通讯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大街10号,大连大学先进设计技术中心 省图学学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1166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围绕图学学科及相关学科进行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图学领域的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

(二)编辑、出版图学科技刊物、论文集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普及图学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图学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民办非企业科技开发实体,面向社会和市场,为经济建设服务;

(七)开展本学科发展战略及在经济建设中的有关决策论证,进行科技开发、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定等任务;

(八)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

(九)维护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承办其他政府及省科协委托办理的技术、职称与资格的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 入会条件

从事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工作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和教育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或基本上达到中级职称以上者;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本科生或研究生;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二) 入会程序

凡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三) 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优惠获得本会组织编写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的权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四)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

(一)入会条件

凡与本会学术活动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科技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为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惠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科技合作;

4.可请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专业技术培训;

5. 对本会各项活动和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

6. 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指导;

2.支持并协助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推荐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4.按期缴纳会费,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1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学会会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新的理事会和有关罢免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和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大会,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如有特殊原因,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迟举行,须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的组成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磋商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产生办法:根据学会的会员分布情况和学术水平,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采用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当选者得票必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通讯方式选举时,会员代表必须用通讯方式审议并通过对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本会章程修改的意见。

理事会规模由上届理事会确定。理事会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与图学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也可推荐当选理事。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新增理事一般以中青年为主。

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本人提出,征得原推选单位同意,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免去理事职务。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若增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 编制学会活动计划;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筹备和召开下一届省会员代表大会;

(七) 向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领导本会所属组织机构开展活动,进行工作;

(九) 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 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愿意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热心学会工作,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能够成为学会的核心力量。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和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讨论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事项;讨论处理急需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议理事的增补、调整等事项,事后应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办公会视需要召开。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领导学会的全面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进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和学会骨干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机构,不另设章程,但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在本会章程范围内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建立、调整、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与理事会同步。

第三十二条 学会设秘书处,是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科技事务性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与省内各市图学学会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报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_2010_年_8_月__10_日第_八_届第_一_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闭

版权所有:辽宁省图学学会 
E-mail:lngs1015@163.com  Tel:0411-8740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