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图学学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3日辽宁省图学学会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辽宁省图学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提高学会的活力,增强凝聚力,创造更多的会员参与学会活动的机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图学学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图学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图学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的具体情况,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各类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
1、理事长单位:2000元;
2、副理事长单位:16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1200元;
4、理事单位:900元;
(二)个人会员
暂时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
(一) 团体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也可一次趸交五年,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学会秘书处交纳当年度的会费。秘书处对缴纳会费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会费收据;
(二) 团体会员应按期足额缴纳会费,超额不限;
(三) 团体会员缴纳会费采取支票、银行转账、邮政汇款与现金等方式均可。
第四条 团体会员因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申请免交会费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 优先参加辽宁省图学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 优先获得辽宁省图学学会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
(三) 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交流;
(四) 优先提供需要由辽宁省图学学会帮助协调的服务;
(五) 享受其它可以实行会员优惠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会费使用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收缴与使用由辽宁省图学学会秘书处根据年度活动情况管理。会费支出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主要作为会员服务经费,应当严格遵循学会的宗旨,不得挪作他用,并遵守履行节约原则,严格控制支出。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等支出;
(二) 组织开展图学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会员活动、网络建设等支出;
(三) 编辑出版会刊、学术专著、学术资料和工作简报等支出;
(四) 为会员提供服务、培训等支出;
(五) 学会的年度财务审计费,向管理部门、省、内外学术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等邮寄材料、会议通知、证书等的邮费;
(六) 会员考核奖励支出;
(七) 秘书处的办公、公务及人员聘用支出;
(八)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应当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费核算。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应将年度会费缴纳、使用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每年6月3 0日前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质询。
第九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辽宁省图学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23 日起实行。
辽宁省图学学会